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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村**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家园**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系刘某某丈夫)在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家属院**号楼**单元**室的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人在互相撕打中,于某某将刘某某压倒在床上,刘某某用脚踢于某某,刘某某从床上起身后,一时气愤,产生了杀死于某某的想法,遂顺手从电视柜上拿起一把水果刀,向于某某右胸部连续戳刺两刀,第一刀致于某某右侧胸壁开放性锐器伤、右侧液气胸等,第二刀将于某某外衣戳破后,因刀刃被折断未刺伤于某某,刀刃掉在了地上,后于某某在刘某某脸上扇了两巴掌,独自出门并打电话叫来其兄将自己送往定西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西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6月11日,刘某某父亲赔偿于某某7.6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永强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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