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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杀人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会昌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2********,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4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者朱某甲等人同在某某饭店吃饭(双方之前不熟悉),席间因言语不和,刘某某则和朋友何某某先走,朱某甲为逞强耍横,便叫朱某乙一起去打人,朱某甲手持啤酒瓶、朱某乙持碗碟追至电梯口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后被人劝开。当晚7:50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持折叠刀去到朱某乙家,对正在打麻将的朱某甲胸背部连刺3刀,欲将其刺死,在朱某乙、朱某甲制服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还刺了朱某甲2刀。朱某乙、朱某甲等人合力将刘某某制服后,朱某乙、朱某甲还欲将刘某某的眼睛挖瞎,并用手指挖刘的眼睛。经法医鉴定,朱某甲因他人锐器致左肺损伤及左侧血气胸,致左侧肺萎缩45%,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刘某某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遭朱某甲、朱某乙寻衅滋事犯罪殴打致伤后,持刀意图杀死朱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具有《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明

检察官助理:杨玲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作案工具折叠刀一把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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