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建宁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5日被建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某经邢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吴某乙认识处男女朋友,双方交往十余日后,刘某某因吴某乙未接其电话,遂往吴某乙家中讨要说法,双方发生争执。吴某乙以性格不合、家庭背景不适合等理由提出分手,刘某某在被吴某乙拉黑电话、微信后多次前往吴某乙家中与吴某乙发生争吵,在追求无果后刘某某对吴某乙心生恨意。2020年2月14日前后,刘某某在刷抖音短视频时发现吴某乙与其他男子在抖音里互动频繁,加剧了刘某某对吴某乙的怨恨。
2020年2月18日中午,刘某某在建宁县**镇**号打铁店购买菜刀一把放置于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内。2020年2月20日中午,刘某某在建宁县**菜市场裁缝店剪裤脚时,看到随身携带的黑色挎包里的菜刀,便生起杀死吴某乙的心思。2月20日16时许,刘某某搭乘同村蒋某某小车途经建宁县**镇**村**路段时,以前往**村找朋友为由与蒋某某分开,便下定决心要杀吴某乙。为避免途经介绍人邢某某家门,刘某某选择小路隐蔽前往吴某乙家,至天黑,藏匿至吴某乙家旁的河畔处,刘某某取出斜挎包内的菜刀别在后腰间,将斜挎包放置于草丛中,继续沿河步行至吴某乙家正门前方的河畔石阶处藏匿。藏匿至吴某乙家院子无人时,爬上阶梯走至吴某乙家正门,推开虚掩的客厅门,潜入吴某乙家一楼厨房内,藏匿于厨房角落卫生间门口,并将别在后腰间的菜刀放置地上。
2020年2月20日20时许,吴某乙进入厨房内,刘某某确认系吴某乙后即持刀正面冲向吴某乙,用刀刃顶住吴某乙颈部,吴某乙受惊后退并大叫,刘某某挥起菜刀由上往下砍向吴某乙颈部、胸部,砍了几刀,在砍吴某乙的过程中刀掉落地上,而吴某乙被砍后向屋外跑去,并大声呼救。刘某某见吴某乙离开便捡起刀向外逃跑。曾某乙、吴某甲、曾某丙三人在吴某乙家仓库内听到吴某乙哭喊声,见吴某乙一手捂着脸一手捂着胸前跑到仓库前,又见刘某某持刀逃跑,三人便追赶刘某某。刘某某见村民追赶便从马路跳至小河旁,随后摔至小河里,刘某某趟过小河爬上河畔时将其菜刀丢弃于河畔处的草丛中,随后穿过农田逃窜到山上藏匿。后刘某某见民警及村民寻至山下,便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九江湾”牌菜刀一把,用于装菜刀黑色手提、斜挎包一个,及内装刘某某5张白底照片、黑色加绒长裤一条;2.书证:刘某某、吴某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认罪认罚告知书和承诺书,提取吴某乙电话、短信拦截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吴某乙伤势检验照片,城关派出所处警单;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曾某甲、曾某乙、邱某某、曾某丙、曾某丁、邢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基因检测鉴定、建宁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势鉴定2份;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查记录及提取血迹登记表、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指认现场光盘、张某乙辨认等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顶、砍被害人从伤势判断达5刀,造成被害人身体皮肤多处创口总长23.2cm,构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锟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泰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物品见清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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