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家住**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逮捕。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4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县城出发前往**镇,后在**镇**银行**ATM机取款时,因输错取款密码三次导致银行卡(卡号6226822014602183321)被ATM机吞卡,其拨打农商银行客服电话要求工作人员立即解决,把卡取出,客服答复要等到上班后才能解决处理,其对答复不满,于是从车里取出一根钢管(摩托车减震臂)将**农商银行**支行两台ATM机的显示屏砸毁,砸毁后主动报警,会昌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将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时发现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会昌县公安局**中队民警对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 ,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9mg/lOOml,涉嫌醉酒驾驶。会昌县公安局民警立即将刘某某带至会昌县人民医院请医务人员提取了刘某某的血液 ,并委托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鉴定 。赣虔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 0827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4.7mg/lOOml,属于醉酒驾车。另外被损毁的两台ATM机显示屏损失价值约1万5千余元(不含维修费),被砸毁的两台ATM机型号分别是广电运通****存取款一体机,该机被砸毁的部件有中英文版密码键盘(编码:*********, 型号:******)、15寸多点电容触摸显示屏(编码:************,型号:*******);东信品牌存取款一体机,该机被砸毁的部件有红外触摸屏(编号:******** ,型号:*************)、15寸液晶显示器(编号:*********, 型号:*************) 、面框(编号:************, 型号:NSP4S塑胶面板)。2020年08月30日,经会昌县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18150元人民币。
刘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向会昌农商银行赔偿了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得到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
3.随案移送铁棍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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