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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10月10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兰陵县**镇**村村民董某某和妻子李某某驾驶鲁Q**本田越野车至被告人刘某某家中索要工程尾款,并将车辆停放在刘某某家门前东西向公路上,后李某某与刘某某妻子黄某某在门口发生争吵。此时,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Q**白色奔腾轿车回家并撞向董某某车尾,致本田越野车后尾门等部位损坏。经鉴定,损失价值1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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