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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2010年1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月15日减刑释放;2014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8年8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西侧停车位内将杨某甲的白色英菲尼迪QX50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砸坏,玻璃损失价值3074元。

2、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南侧西往东第八个车库内,将杨某乙的灰色凯迪拉克牌SRX越野车副驾驶车玻璃砸裂,玻璃损失价值546元。

3、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南侧从西往东数第三个车库,将杨某丙的蓝色大众高尔夫轿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后进入车内,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玻璃损失价值209元。

4、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花园小区**号楼南侧中单元西侧车库,将戚某某的白色本田牌艾丽申七座商务车副驾驶车玻璃砸坏,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玻璃损失价值253元。

5、201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寿光市**街**路交叉口北侧,将崔某某的白色奥迪轿车车玻璃砸坏,玻璃损失价值1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霞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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