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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84********,汉族,专科毕业,高平市**店**、高平市**有限公司监事、股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高平市****负一楼高平市**店内,因与该店另两名股东张某某、刘某乙发生纠纷一事,将该店内的乐视牌电视、ENGE彩色液晶显示器、惠普打印机、触摸式一体机等15件物品毁坏。2019年7月26日,经高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店内被损毁财物市场价格为11821元。2019年11月8日,经晋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复核,被毁损物品认定价格为 8446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白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路明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原籍,联系电话:18935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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