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16〕2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身份证号码:43072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澧县**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于2016年7月7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澧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拖欠澧县**门面租金被**停止供水而心存不满。2016年6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持铁锤砸毁**画室物品若干,以及被害人胡某甲的福特小车挡风玻璃等物。经澧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毁财物共计价值5928元。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案件揭发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照片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胡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兴
2016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1577361****);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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