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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性,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64********,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刘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1时左右,被告人刘某某至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新水碾村小龙高速旁绿化用地上将王某某种植的810颗雪松树拔除,该雪松树系王某某受小龙高速指挥部委托种植的用于绿化裸露土地的树木。经鉴定,被刘某某拔除的810颗雪松树的价值为194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0年9月8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红东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9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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