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6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返回其位于高县**镇**路门市时,发现门市门口停放一辆川******号轿车影响其进出,便呼喊并寻找车主,因长时间无人应答,十分愤怒,于是将黄某某停放在门市门口的川******号轿车的轮胎、雨刮器、后视镜、门把手、车窗玻璃等财物毁坏。经鉴定,黄某某被砸坏的川******号轿车市场价格为5701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黄某某车辆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光
检察官助理:李林冲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8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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