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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现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2时至23时,被告人刘某甲因对村委组织人员在其住宅西侧的南北道路两侧的墙壁上绘制水墨画、粉刷墙壁时,不慎将涂料洒到其车辆上一事不满,醉酒后将家中的黑色涂料泼洒到6副水墨画和2面白墙上。经鉴定,损失价值共计856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9年6月5日主动投案,后积极赔偿村委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证人段某某、耿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394****)。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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