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镇**茶庄老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涛,湖北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海俅,广东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0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6月24日,林某某向东莞市**镇***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承租**村**“十亩”(土名)山头地。2014年4月14日,林某某在征得***经联社同意情况下,将上述“十亩”山头地面积约100亩转租给被告人刘某某,合同中约定“承包期间必须符合种植果树……,乙方不能随意改变地型地貌及损坏现有果树,如需要改变或变更其他果树的,要以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改变,否则乙方要赔偿甲方一切损失”。涉案地块的土地性质属于林地,主要树种为荔枝,林种为经济林,林地所有权权利人为***经联社。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征得***经联社同意情况下,擅自将上述山头地分租给李某某、梁某某、罗某某、罗某某(4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用于做花苗场等用途。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刘某某授意他人或者默许他人将“十亩”(土名)山头地上的荔枝树砍掉。经测定,被毁荔枝树面积为99.16亩,荔枝树约2992株。经估价,损失价格为4462200元。2018年10月11日,公安机关通过电话传唤刘某某到案,刘于当日19时许到达企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荔枝树等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关押在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八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