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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镇**村**号。该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康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将康某某驾驶的轿车(车牌号:冀A*****)开走,行至新乐市正莫村东变电站北约一百米处公路东侧,刘某某用木棍将该车砸坏。经鉴定,康某某被毁坏的轿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9509元,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10月21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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