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826号
被告人滕**,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821990********,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10月16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61984********,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8月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滕**、刘**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2时,被告人滕**组织、指使刘**将王**投放在荥阳市**镇**大道**路与**路之间路两侧路灯杆上40块“****”房地产广告损毁,后经河南华威资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被损毁的广告牌损失价值为35424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产权交易凭证复印件、收到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杨**、王**、王**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滕**、刘**的供述;
4、鉴定意见:河南华威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豫华威评报字(2019)第114号价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讯问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滕**、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组织、指挥刘**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二被告人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赔偿对方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滕**、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龙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滕**、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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