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街道**村**号,居民。1988年3月因抢劫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0年7月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05年1月14日假释。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因对之前工作过的西安**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老板开除自己一事不满,2020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翻墙进入该公司院内,从公司化验室内取出一根塑料管,欲从院内停放的两辆面包车油箱内抽取汽油,放火焚烧该公司厂房及车辆。后因无法抽取汽油,该刘遂放弃用汽油焚烧厂房的想法。后刘某某从该公司财务办公室拿出发票等纸张,放在厂内停放的面包车车座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将两辆面包车烧毁。之后被告人刘某某又到该公司办公区,先用铁丝将看厂人王某某锁在房内,后进入公司老板李某甲、李某乙办公室,用砖头将电脑显示器、打印机、监控器等物品砸坏,并将保险柜钥匙、仓库钥匙扔到该厂粪坑内,将剩余票据拿到女厕所焚烧后,驾驶厂内尼桑汽车到派出所投案。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烧毁的两辆面包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
3.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定书。
6. 勘验笔录、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7.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对自己曾工作的公司领导不满,采用放火的方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