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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现住址**。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饭店门前,用电动自行车钥匙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辽A****R香槟色金色奥迪A8L轿车的车身及右后尾灯划伤,经认定,奥迪A8L左前叶子板喷漆等被损坏财物价值人民币14288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6.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月

检察官助理:孟庆妤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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