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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浏阳市人,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镇**路**小区**号。2007年0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未成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07月08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7年05月20日,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准驾不符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14日,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04月19日,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被新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18年05月02日,因准驾不符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05月0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车来到本市**镇**烟花公司讨要其2019年的运输工费11000元,**烟花公司老板娘瞿某某以老板在外地未归和资金未到位为由,说等资金到位后就将运费给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问账未果,恼羞成怒,遂在公司办公楼前捡了一块红砖将被害人瞿某某牌照为湘******的奔驰B200小车砸坏,致使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后挡风玻璃破了一个洞、车身多处漆面受损。2020年4月27日,经浏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奔驰B200小轿车车损价值为695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的父亲刘建平与被害人瞿某某达成调解协议:1、由刘某某赔偿瞿某某奔驰车维修费用14000元;2、由**烟花公司付清刘某某11000元运费。上述费用均已支付到位,被害人瞿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汽车维修结算单、发票、现场照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多次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瞿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红

2020年7月17日

附: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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