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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0********,汉族,初中,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村,现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将停放在**路**火锅店门前马路上高某某驾驶的福特猛禽汽车(车牌照为冀F****T)划伤。经价格鉴定,被损车辆维修价格为17363元。双方已达成补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徐水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淑萍

检察官助理:马雷雨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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