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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刘某某,法名“**”,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和尚,户籍地和现住址一致,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街道**路**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法名:**)乘坐周某某(法名:**)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X5****)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龙山镇106国道与335国道交界路段等待红绿灯时,被身后由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车牌号:粤RB****)追尾,双方在现场等待保险公司及交警到场处理之时,被告人刘某某因等待时间过长,一时气愤在路边捡起一块泥巴,对陈某某驾驶的小轿车进行打砸,致该车前后挡风玻璃、左前侧车门、左后侧车门等部位受损,然后逃离现场,于2020年4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认罪认罚,其家属已与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得到陈某某的谅解。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本案车辆受损部位价格为人民币59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行车记录仪监控视频截图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某某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检察官助理:吴展图

2020年6月19日

                                      

附:

   案件卷宗共三册(含视像光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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