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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001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回到富川瑶族自治县**镇**路**厂**院第**栋和第**栋**区**房之间的停车位时,看到被害人蒋某某的桂JG****越野车停放在车位上,便想起这辆黑色本田越野车是两个月前和自己争吵过的那个中年妇女的车子。为了泄愤,刘某某从地上捡起一个水泥砖砸向车顶,并将车身刮花,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2533元。当晚,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害人全部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明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888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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