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83********,汉族,高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镇**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栾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将吴某某停放在希望之州地下车库的本田CRV轿车左后轮轮胎扎坏,价格认定结论1284元。2019年3月12日晚上,刘某某将吴某某停放在栾城区卓达太阳城希望之州地下车库里的白色宝马车后挡风玻璃、车底盘左后刹车线、ABS线、电脑控制线等部位损坏,价格认定结论5535元。2019年3月17日晚上,刘某某将陈某停放在裕华区建设大街和建强路交口东岗怡园停车场的灰色本田CRV车左后车轮胎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离婚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机动车信息登记表,谅解书,不谅解说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指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部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新刚
检察官助理:刘 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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