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硚口区**村**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3时至11月30日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为窃取他人财物,至本市江汉区京汉大道新育社区居委会、汉口辅仁小学及学校隔壁的无名临时停车场内,将被害人段某某、谢某某、汤某某等8人停放于上述地点的8辆汽车车窗及玻璃撬坏,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2019年11月30日8许,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民警接到报警,并于同年12月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经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上述被损坏车辆的车窗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7100元,玻璃价格共计人民币36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损坏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查获物品照片等物证;2.抓破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维修发票及收据、机动车行驶证、刑事案件研判报告、旅馆入住信息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林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段某某、谢某某、汤某某等人的陈述;5.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案发现场、公共汽车内、如家酒店内及街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坏汽车车窗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给他人财物造成毁坏,且被毁损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晓虹
检察官助理:梁晨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被害人、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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