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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榆县,住通榆县**镇**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因家庭矛盾与**镇居民宋某某(系刘某某妻侄)发生争执后,为泄私愤,先用自家铲车撞击宋某甲所有的银灰色速腾牌轿车、后又用斧头砸该速腾牌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经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速腾牌轿车修复价值为人民币32873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对宋某甲进行了赔偿,宋某甲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无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乙、宋某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榆县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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