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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街道**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到被害人黄某某位于高州市**街道**村**号的家门前,持砖头、木棍等物品将黄某某家的门、窗、监控设备毁坏。经鉴定,黄某某被毁坏的门、窗、监控设备损毁价值5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5月19日

附注:1、被告人现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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