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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72********,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园**号,现住址大连市西岗区**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9年4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0日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之前生意合作之事对被害人李某某不满,遂伙同某某(具体姓名不祥)到李某某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区其住所楼下,刘某某将李某某奔驰轿车四扇车门门缝及雨刷用胶水涂死,造成李某某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车辆损失价格为11338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证人唐某某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崔雅清
检  察  员:  唐  鸣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1347843****)现监视居住于原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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