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2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5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组**号,现住镇雄县**街道**街**小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我院于2019年7月2日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3日对其作法执行逮捕。原镇雄县**信用联社职工。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系镇雄县**信用联社的退休职工,其以镇雄县**信用联社还要补发其工资为由,长期上访上告,经镇雄县人民法院、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审理,都驳回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刘某某认为是现任镇雄县农村信用社理事长肖某某不补发他的工资,为了报复肖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在个人微博上以不实内容发帖举报肖某某,要挟肖某某为其解决工资问题。肖某某看见后就多次安排办公室主任张某某去跟刘某某做工作,要求刘某某删除举报肖某某的帖子,刘某某都没有将帖子删除。为此,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昭通纪检办事处工作人员对刘某某发帖举报肖某某的帖子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刘某某的举报不属实,并告知刘某某调查结果,要求刘某某删帖,但刘某某仍然不答应。并提出要先弥补他的损失,也就是这些年上访花费的费用20万,然后再删帖。肖某某迫于各方面的压力,答应了刘某某的要求,于2019年5月13日,通过个人账户,将20万元人民币转账给张某某,张某某又转账到刘某某账户,在删除帖子后,刘某某称20万只是删帖,还要求肖某某解决处理好他的工资问题,并帮他在**小区以28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如果做不到,还会继续发帖举报肖某某,继续上访上告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成某某、赵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实,4、抓获经过,5、转账依据及银行流水,6、户口证明,7、音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发布和删除其在微博上举报他人的信息为要挟,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方
2019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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