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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刘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认识,并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刘某某要求王某离婚与其结婚,遭到王某拒绝并提出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人刘衍东以把被害人王某的裸照发给其同学和亲属相要挟向被害人王某索要分手费,被害人王某被迫于同年11月27日和12月2日两次通过微信转给刘某某人民币4900元。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刘某某再次以同样手段欲敲诈被害人王某10000元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 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揭露他人隐私相要挟,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未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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