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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西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曾用名***,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71980********,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安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安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因与同居五年的女友杨某忠感情不和,导致杨某忠离开刘某某家中外出务工。从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1月2日期间,刘某某采取打电话、发微信的方式威胁杨某忠本人及其亲属,要求杨某忠回到其龙布镇家中,2019年11月5日,刘某某通过发送微信图片的方式将杨某忠的裸照发送给杨某忠本人及其妹妹杨某乙,以如果杨某忠不复合男女朋友关系并回到其位于**镇**村的家中继续生活,就要将杨某忠的裸照发布到安远县版石镇、天心镇、龙布镇等乡镇的村民微信群里相威胁;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多次打电话杨某忠父亲杨某甲,称如果杨某忠不回来龙布镇其家中继续生活,就要杨某甲给予人民币50000元钱作为杨某忠不回来继续生活的补偿。

2020年1月2日,安远县公安局龙布派出所民警前往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到案后,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6.电子证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检视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散布被害人裸照相要挟,向被害人及其亲属索要钱款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由于被害人及时报警,被告人刘某某尚未实际取得索要的钱款即案发,系敲诈勒索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雪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安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贰册、讯问光盘壹张、电子证据光盘陆张。

3.涉案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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