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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行检一部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村,住户籍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行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在微信上认识后发展成情人关系。2020年6月30日上午,刘某某和许某某在行唐县**宾馆发生性关系时,刘某某拍摄了两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当晚刘某某以将该视频发给许某某家人并发到快手APP上为由向许某某要2万元钱。第二天许某某报警后民警在**宾馆将刘某某抓获归案,许某某未将2万元钱交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彦丽

检察官助理:袁余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行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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