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原系被害单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员工。2019年10月24日,刘某某被辞退。其后,刘某某多次捏造被害单位会所涉黄事由,拨打报警电话,导致被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同年11月1日16时许,刘某某以此为要挟向被害单位索取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公安民警接报后,在深圳市南山区***国际中心将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协议书,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处罚单,解除合作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个人简历、承诺书、合作经营协议,报警记录,付款记录,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王某乙、杨某某、林某某、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深圳******发展有限公司代表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胡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百佳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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