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于2007年3月左右结识,二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近十年。2019年2月,被害人郑某某向被告人刘某某提出分手并与之断绝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寻找被害人郑某某未果,便通过微信、电话不断骚扰被害人郑某某及其家属,并向被害人郑某某索要50000元人民币作为分手费,后经协商降低至20000元。此后,被告人刘某某以举报郑某某哥哥刘某甲房屋系违规搭建为要挟,向被害人郑某某讨要20000元。被害人郑某某在其胁迫下于2019年4月16日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被告人刘某某。此后,被告人刘某某为索要剩余14000元,持续以举报刘某甲房屋系违规搭建威胁被害人郑某某,并通过向被害人郑某某发送拼接裸照、在公共场所张贴写有被害人郑某某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通告书等手段,继续威胁被害人郑某某索要钱款。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2月18日被抓获,其已将6000元退还被害人郑某某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查评估意见书、举报违建信访材料及答复、通告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林某某、郑某甲、刘某甲、游某某的证言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5.鉴定意见:宁公鉴〔2019〕1452号鉴定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他人,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 婕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安市**街道**路**巷**号,电话189********。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1册197页,检察材料1册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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