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5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6日被本院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受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王某某与其妻子崔某某同居为由,在颐高数码一楼及玖玖快捷酒店6089房间内对王某某、崔某某进行殴打。2019年3月17日9时许在玖玖快捷酒店6089房间内,刘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胁迫王某某退还实际并未投资和参与管理的崔某某在某某商贸公司的注册资金25万元。王某某被迫支付刘某某1万元现金后,与崔某某写下24万元的欠条,同日刘某某将王某某的奇瑞轿车折抵1万元后驶离秦皇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1份,单行材料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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