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6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省**市**镇**园**号。2002年2月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2年7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6年1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8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16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分别向棋牌室经营人员黄某某、孙某某以举报棋牌室内进行非法赌博活动相威胁,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2020年9月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再次向被害人黄某某索要钱财,后双方约至**区**路**路路口碰头,黄某某向刘某某交付人民币4000元钱款后,即将刘某某控制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以举报被害人经营的棋牌室内有赌博行为为由索取钱财的事实。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某曾向其实施敲诈勒索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刘某某的到案经过。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刘某某处依法扣押索得钱款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5、被害人孙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以举报其经营的棋牌室内有赌博行为为由向其索取钱财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屏,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从被害人黄某某、孙某某处索得钱款共计人民币16000元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情况。
8、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朋成
检察官助理:陶晶晶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本市虹口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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