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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4月24日至同年5月22日、自2020年7月7日至同年8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同年4月24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英豪(另案处理)等人于2019年7月15日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沙河盛世夜都北侧路边,驾驶车辆(冀A****8)与被害人沈某某驾驶车辆(鄂C****9)发生碰撞,后以报警查处沈某某为要挟,向沈某某索要人民币10万元未果。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英豪、刘琪、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6日19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溪翁庄镇加油站附近,故意驾驶车辆(冀B****1)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车辆(津A****5)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报警查处王某某为要挟,向王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程英豪、刘琪、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5日15时许,在北京市平谷区刘家店镇路段,驾驶车辆(冀J****8)故意碰撞被害人李某甲所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后以报警查处李某甲为要挟,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琪、程某甲等人(均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检查站,驾驶车辆(冀J****8)故意与被害人欧某某车辆(冀H****9)发生碰撞,欲向欧某某索要钱财未果。

现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着手实施敲诈勒索沈某某、欧某某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波、李建光、郭桂英、田媛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冯凌雪、王玺玉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与程英豪、刘琪等9人敲诈勒索案共用四十三本卷宗。

3.随案移送涉案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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