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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敲诈勒索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刑检刑诉〔2018〕68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延吉市****花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延吉市**街)。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8年5月30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2018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写一封敲诈信后,通过跑腿送至**浴乐宫1楼,信中要求**浴乐宫董事长付某某准备5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在旅游季节通过媒体“曝光”**浴乐宫不换游泳池水、不给浴服消毒等行为。2018年5月30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拿到付某某按照敲诈信中的要求放在延吉市进学街**超市门口的装有A4纸纸箱的黑色塑料袋后没走多远,被在附近事先蹲守的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破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鸿一

2018年9月9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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