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汉族,群众,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乡**村**号。因非法使用汞从金矿石中提炼金子,2019年8月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8月2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母亲刘某甲家门口西侧,利用其父亲刘某乙(已逝)生前遗留下来的汞及水碾等设施非法提炼金矿石中的金子,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的污染防治措施,将产生的蓄污池中废水废渣通过地下暗管排放至玉米地和长河杨树林水坑排污池中。经圭瑞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刘某某排放的废水和废渣(固废)进行取样化验,检测出刘某某土法炼金点蓄污池1#水样含汞78.3μg/L、排污池2#水样含汞9.55μg/L;刘某某土法炼金点蓄污池废渣中汞(全量)为109mg/kg、汞(浸出)为60.9μg/L。蓄污池1#水样含汞78.3μg/L超过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规定的水污染物汞排放限值 (0.005mg/L)15.66倍。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混汞法提金工艺产生的含汞粉尘、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某、刘某甲、刘某丙的证言;
3.到案说明、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西县分局情况说明;
4.迁西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5.圭瑞测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检测报告;
6.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7.现场取样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玉玫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迁西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移送预交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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