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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生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安市**镇秦**村**号,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11月2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8年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底至2017年9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福安市**街道**村租用陈某的厂房,在无营业执照、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冯某某、余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从事废矿物油铁皮清洗加工业务。加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采取任何防渗、防漏措施,清洗产生的废水直接流入厂车间东侧墙外的排水沟,废渣倾倒到厂房附近的垃圾场。2017年9月18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该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对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上述未硬化沉淀池废水样品含石油类19.10mg/L,车间东侧墙外废水排放沟废水样品含石油类6.25mg/L。

2017年9月22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厂设施、设备进行扣押。经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计量称重,现场扣押尚未清洗的废矿物油铁皮净重49.18吨,已清洗的成品铁皮净重13.13吨。

经查,被告人刘某某所清洗加工的废矿物油铁皮成品共计72.13吨,已售出59吨,销往秦溪洋工业区、中村上村等处企业。

案发后,福安市公安局和福安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该厂的沉淀池旁和车间外废水排放沟共收集310千克的废渣。经检测,该废渣样品中含有铬、镉、铅、锌、铜等重金属,以及苯酚类有机物。其中车间东侧墙外废水排放沟废渣含第二类污染物锌8.17mg/L(最高排放标准5.0mg/L)。

经鉴定,1.本案中铁皮上的沾染物是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08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危险属性:毒性、易燃性,废物代码:900-249-08。2.沾染矿物油的铁皮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认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属性:毒性,废物代码:900-041-49。3.沉淀废渣含有有毒物质,属于非法倾倒污染物。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缴纳生态修复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废矿物油铁皮、废矿物油铁皮成品、沉淀废渣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清单、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福安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审批表、查封、扣押决定书、福安市环保局关于**村刘某某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涉嫌环境犯罪案相关物证的移送函及物证清单、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证明、办案说明、福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普通版储蓄存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资信证明书(存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甲、林某乙、冯某某、余某某、薛某某、吴某某、郑某某、江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

5.福安市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报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安市**街道**村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经营者刘某某涉嫌环境犯罪案危险废物的认定意见、福安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福建中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厦门南方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福安市**街道**村废矿物油铁皮加工厂沉淀废渣含有有毒物质的认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察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固体废弃物现场采样原始记录及现场采样照片、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村刘某某废矿物质油铁皮加工厂污染环境案现场平面示意图、被告人刘某某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制作的关于福安市**街道**村废矿物油铁皮桶加工厂的取证视频及说明、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春明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居住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6066****。

2.侦查案卷叁册271页,检察卷壹册81页,证物袋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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