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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污染环境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一部刑诉〔2020〕Z5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开始,被告人刘某某租赁位于潮南区陈店镇溪口村寨内祠堂旁一平房厝开设电镀工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后向外排放。2020年4月26日,上述工场被查处,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被现场抓获,并现场查封设备一批、扣押账本6本等物。

经汕头市环境保护检测站监测,提取水样中pH值为0.90,超出下限5.10个pH单位;总铬为514mg/L,超标1027倍;总铜为111mg/L,超标221倍;总锌为4.30mg/L,超标3.3倍;总镍为1.40mg/L,超标2.7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刘某甲宏、林某某钦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二张、账本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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