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为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表面处理车间主管,其在公司明确规定不能使用酸洗设备清洗配件的情况下,依然要求员工使用酸洗设备对马达配件进行清洗。2019年10月25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对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大道**号**栋**层、**层、**层、**层的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酸洗废水直接排入雨水沟。经采样监测,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总铜浓度为63.5毫克/升(参考排放标准1.0毫克/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铜的污染物,超过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剑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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