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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单位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03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汝州市**镇**街。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月15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汝州市**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汝州市**镇**所西边路段右转弯时,与尚某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尚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汝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尚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协助将尚某某送医。案发后,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共计196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小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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