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6********,汉族,高中文化,常德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村**组,现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8时5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本市区**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遇被害人舒某甲、舒某乙步行至该处,由于刘某某驾驶时未避让行人,致使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舒某乙受伤、舒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德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留在交通事故现场。2020年5月6日,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材料、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舒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视赔偿谅解情况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运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在常德市看守所;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08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