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54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广西省桂林市**区**里**号。 2007年4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5月1日至5月4日临时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5月8日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万载县看守所。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其朋友易某某(已判刑)的赣C*****号出租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北路第**建筑公司门口将环卫工人左某某撞倒后逃离现场,造成左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和易某某为掩盖事实,逃避追究,将该肇事车在宜春**汽车城**玻璃店更换前挡风玻璃,并对该车引擎盖损坏部位进行刮灰修复,后又将赣C*****号车上的引擎盖换至赣C*****号肇事出租车上。同年3月26日,交警侦破该案,并传唤被告人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随即逃离宜春,在外潜逃13年,于2020年5月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易某某、潘某某、柳某某、付某某、单某某、易某甲、李某某、曹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锋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万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