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住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l9年l0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从徐闻县国营南华十六队往南华农场场部方向行驶,于当日18时40分许,刘某某驾车途经徐闻县南华农场东路十队(桥头)路段处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上车辆、行人通行情况,导致农用四轮车右前角与前方右侧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黎某某、邱某某发生相撞,造成黎某某当场死亡,邱某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交通肇事后,在现场等待民警调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黎某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法医鉴定、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指认车辆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云
2020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徐闻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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