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办事处**山**组,现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19日补查完毕重报。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牌三轮电动车沿本市西洞庭**村村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与**交叉路口时左转弯,与驾驶湘******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帅某某沿**线由南往北直行至此路口的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帅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现场等待处理。经鉴定,湘******两轮摩托车的事故车辆速度约为46.1km/h,前部破损痕迹系与无牌三轮电动车左侧后部碰撞所形成;交通事故致帅某某重型颅脑外伤而死亡。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廖某某负次要责任,帅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害人家属获刘某某赔偿款共6万元,西洞庭大队交通事故救助款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事故路段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户口注销证明、授权委托书、调解记录、住院收费票据、收条、特困救助名单、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复函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欧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勇
2020年4月1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363****;
2.随案移送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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