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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曹岗乡清河集村老村东二路20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封丘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刘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G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2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封丘县曹岗乡曹岗村路口处与行人王XX相撞,造成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封丘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XX、谢XX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体检验报告1份、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乙醇成分检验报告1份、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西庆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被取保候审于封丘县XX乡XXXX村XXX路XXX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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