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住梅州市梅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4时40分许,侯某某驾驶赣C95****号重型厢式货车途经揭西县五经富镇丰山尾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打滑冲出路某某,碰撞到路某某绿化树等物品,致使绿化树倒落在道路上。到了2019年4月1日5时某某,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MS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5609挂重型普通半挂车途经上述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被害人何某生,造成被害人何某生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何某生应共同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何某生死亡原因符合碾压致双下肢毁损引发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通警察处理。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何某甲生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何某生的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户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某某具结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何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某某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碧汉
检察官助理:黄伟嘉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3.证人名单一份。4.认某某具结书一份。5.其他材料若干。以上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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