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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伪造公文案)_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莘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公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办证小广告,购买了伪造的土地规划证明文件,用于自己经营的莘县**厂办理环评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办理环评手续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坤

                                检察官助理:李晓洁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莘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658****。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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