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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公开版)_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3615,汉族,高中文化,**险集团宜春信保事业部放贷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号,住江西省宜春市宜阳新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当时为宜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从事放贷业务,为帮助其一个客户顺利申请贷款,被告人刘某某私自花50元委托微信上一个名叫饶某某的男子伪造了一枚“袁州区**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用于其客户工作证明上,帮助其客户申请贷款。

二、2019年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为了帮助其客户张某某向**保险集团宜春信保事业部申请贷款,私自花50元委托微信上一个名叫饶某某的男子伪造了一枚“**县教育局”的印章,用于其客户张某某的工作证明上,成功为客户张某某申请到10万元贷款,被告人刘某某从中拿到2000元提成。

三、被告人刘某某在宜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期间(2016年至2018 年底),帮助其中一个客户向宜春市**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私自花50元委托微信上一个名叫饶某某的男子伪造了一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公司”的印章,用于其客户的工作证明上,用于申请贷款。

四、被告人刘某某在宜春市**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期间(2016年至2018年底),帮助其中一个客户向宜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私自花100元委托袁州区高士北路一家广告店伪造了一枚“江西省**科技有限公司行政专用章”的印章,用于其客户的工作证明上,用于申请贷款。

五、被告人刘某某在宜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期间(2016年至2018年底),帮助其客户向宜春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私自花100元委托袁州区高士北路一家广告店伪造了一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的印章,用于其客户的工作证明中,用于申请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印章五枚,以扣押的形式移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检察官助理:陈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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