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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伪造身份证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77********,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派出所**街道****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以孙某某驾驶证信息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均系刘某某本人),进行出租车营运,行驶至长春市宽城区北安路挺进医院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核实,未查询到被告人刘某某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及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信息。案发后,涉案机动车驾驶证及从业资格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明、说明、案件移交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孙某某驾驶证及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照片、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截图等;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审讯、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伪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宇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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