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花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韶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1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韶关市人民检察院因被告人刘某某的量刑达不到无期徒刑以上为由,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朋友吃饭过程中饮酒,并在酒后驾驶其粤F0****灰色思域牌小型轿车回家。途经韶关市武江区**路与**路红绿灯交界处时,被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巡逻大队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现场呼气式体内酒精浓度测试结果为179mg/100ml。
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对被告人刘某某事发当晚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霞
2020年12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路**花园**栋**。联系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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